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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用地原则。
主要有四种方式: 一是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。
二是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。
三是租赁现有企业土地使用权。
四是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。
税收政策:
1、企业所得税:
(1)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、交通项目,经营期15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可享受“五免五减半”的优惠政策。
(2)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自获利年度起,可享受“两免三减半”的优惠政策。
(3)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间,免征地方所得税。期满后,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%以上的企业及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2、个人所得税:个人根据收入申报。
3、房产税:暂缓征收。
4、外商从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,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兴办其他企业,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,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%。若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,可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。
5、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项目、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政策优惠个案处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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